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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关于下发“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6月4日 08:09 |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None | 【字号: 】 【打印】 【关闭

 

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

关于下发“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队属各单位:

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728日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

                          2014731

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遵循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权限决策的原则,加快推进企业化改革步伐,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总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范围、形式

第二条  我队“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工作报告;重要的经营项目合同审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岗位定编定员,重要改革方案,每年新增人员规模、类型(主要是急需专业技术人员),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及废除;涉及重大的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产参股、矿权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各经营实体业绩考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各项奖金分配方案、员工“五险一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水电暖及物业费收费标准调整、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

(七)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企业稳定、群众工作方面等重要举措;

(八)需要提交队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我队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队属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聘用、解聘)和调整;

(三)队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上报;

(四)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及重要技术人员;

(五)党内、行政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审定与通报表彰奖励;以及向上级机关、组织推荐受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六)上级机关、组织分配的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人选的推荐选举;

(七)队属单位、党组织以及职工、党员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惩处意见审定;违反党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处分的审批等重要惩处事项。

三、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争取申报的总公司、省地勘基金项目和自主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设立;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生产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和矿业权购买、招标等项目;

(六)矿权运作中的重要合同签订事项;

(七)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借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事项。

(五)我队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六)我队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采取队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队长办公会由队长主持,副队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队长不在时,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办公会。

党委会由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队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队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以便备查。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五条  我队“三重一大”事项,由队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队长或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我队《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不上会研究。

(二)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队重要干部任免,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三)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人员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到矿权运作的重大项目安排和百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四)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符,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研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二)通知开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要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队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岐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党群工作部、行政工作部、各单位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九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条  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和行政工作部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以及完成时限、要求,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

第十二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及具体要求,确保落实决策的实施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的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队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级领导班子要把贯彻落实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队务公开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二)队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临时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领导集体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三)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组织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要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任。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对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条  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严格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对本实施办法有异议者,可向党委和纪委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队属各单位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告队主管领导,并在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队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抄送:队领导                                                

  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                2014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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